西安市建设一带一路企业协会
境外联络处管理条例
第一条 协会境外联络处是协会在境外开展工作和业务发展的派出机构,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。
第二条 境外联络处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,根据协会章程和当地法律、法规,围绕"一带一路"建设,承担和执行协会派出的境外工作,并努力为会员在当地的业务做好服务。
第三条 境外联络处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若干名。主任属协会内部机构负责人。主任由协会执行会长指定、委任,报协会备案。副主任可由联络处主任推荐,执行会长任命,报协会备案。
联络处的主任、副主任的任期在执行会长任期内有效。联络处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联络处工作时,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或者业务骨干临时负责。
第四条 联络处由主任、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,为本联络处的最高决策机构。联络处的重大工作决议,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。
第五条 境外联络处按照协会章程规定,可发展企业境外成为协会观察员,该观察员企业的业务和作用必须与协会会员的一致。吸收观察员须经联络处主任会议同意,报经执行会长同意后在协会备案。
第六条 境外联络处在主任会议领导下,可以设立内部办公机构,具体负责本联络处的日常事务工作。办公机构的人员可由协会派驻,也可由联络处招聘。
第七条 境外联络处撤销或主任辞职,须由协会执行会长同意。实施时应由原任主任负责做好善后工作,协会投入的资产归协会所有。
第八条 主任、副主任及内部机构人员的薪酬将另外制定办法予以明确。办法未出台前,暂由协会执行会长与之协商解决。
第九条 本条例的生效和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,报协会备案。本条例由协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附:协会境外联络处主任、副主任委任书
2016年8月19日
附件:
委 任 书 编号:_________
根据《西安市建设一带一路企业协会章程》和《西安建设一带一路企业协会境外联络处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兹任命
__________先生(女士)为本协会驻___________________联络处主任(副主任),任期___________年,即日起开始工作。
执行会长签字:
承 诺 书 编号:_________